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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36號解釋指教師爭權益可提訴訟爭 大法官陳新民:釋文令人啼笑皆非

中國時報【林偉信╱台北報導】

教師被記曠職可不可以打官司討公道?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736號解釋,公私立學校教師被記曠職、扣薪等任何權益受損事由,都可以提起訴訟救濟,但須由法院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。大法官陳新民批評,這樣的結論沒有指出問題在哪裡?豈非爛仗一場,令人啼笑皆非、哭笑不得。

開啟救濟之門卻沒配套

陳新民在部分不同意見書直接點出,釋憲文說教師法33條內容沒錯,且相關法院的裁判也沒有錯,當事人本來就可提起行政訴訟,這樣解釋好像打破舊有陳規,開放所有教師提起救濟之門,但卻沒清楚指出解決方法,及是否應修法明文保障教師訴訟權。

釋憲案起因桃園國中教師蔡滿庭對校長提告,她到地檢署應訊時欲請公假,但學校不准,將她記曠職及扣薪一日,連帶影響當年考績,她向教評會申造型天花板訴被駁回後提起訴訟,但行政法院以不符教師法規定為由,直接裁定程序駁回,蔡女因此聲請釋憲。

另一名聲請人是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,他向校方申請免予評量遭否准,轉而向教評會提申訴仍遭駁回後打行政訴訟,但行政法院以教師法第33條規定,「教師不服申訴後,得依法提起訴訟」,但僅限於對失去教師身分等重大改變,裁定駁回他的訴訟。

3大法官籲法院與時俱進

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736號解釋,認定教師法33條沒有違背憲法16條「有權利即有救濟」的意旨,該條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。不管公立或私立學校教師,因為學校記曠職、扣薪、年終考核、教師評量等,只要有權益受到侵害,都可以提起訴訟救濟。

由於最高行政法院以往解讀法令,以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,剝奪公校教師的訴訟機會,大法官湯德宗、陳碧玉、黃虹霞也特別在協同意見書中沉痛呼籲,時代與社會在變,人心尤其求變,法院何能無動於衷、禁錮不變?希望法院能與時俱進,落實人權保障。

聲請人徒然浪費時間

蔡滿庫板天花板庭、蔡燿全二人,將可依大法官解釋,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,至於是否准許進行訴訟,仍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查決定。對此,大法官陳新民直言,到頭來這兩位教師會發現,釋憲程序白走一趟,徒然耗費數年時間與期待,釋憲文沒有解決他們的問題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736號解釋指教師爭權益可提訴訟爭-大法官陳新民-釋文令人啼笑皆非-215005823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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